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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内实训室

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赔偿制度

来源:建筑工程系  时间:2018-08-03  浏览:

一、实验中心的设备都是学校财产,师生员工要自觉爱护,精心保管,按操作规程使用,防止仪器设备及器材的损坏和丢失。

二、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或器材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。对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,送交学校有关部门备案,作为考核鉴定的参考资料。

三、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,造成仪器设备或器材损坏丢失者,应予赔偿:

1.不遵守操作规程;

2.未经批准擅自动用、拆改设备器材;

3.尚未掌握操作技术,或未了解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;

5.粗心大意,操作不慎;

6.未经有关部门批准,将仪器设备带出校外造成损失。

四、对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具体赔偿办法

教学过程中造成损坏丢失时,按新旧程度酌情赔偿;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损坏丢失时,按设备价值及新旧程度折算赔偿;对严重不负责任或违反操作规程,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或态度恶劣者从严处理;损失5000元以下报设备处审批,损失5000元以上报主管领导审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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